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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重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陳怡青被 告 陳恳雄

陳玉彬陳天富陳四全洪陳靜玉曾陳富金陳彩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謝丹桂(民國90年5 月20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街○○○ 巷○ 號)生前以代筆遺囑方式,遺贈土地及現金予原告,惟陳謝丹桂過世後,其繼承人即被告拒絕交付該等土地及現金,爰依該遺囑請求被告交付遺贈物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第1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