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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審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15號原 告 岱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源平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吳欣叡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