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5號原 告 全高工程有限公司
有恆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蕭敬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福容律師廖威斯律師複 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被 告 天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