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昱璇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志玄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志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志玄文教基金會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志玄文教基金會(下稱志玄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下稱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1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志玄文教基金會(下稱志玄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民國103年5月27日103證他字第176號法人登記證書、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董事補選名單、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志玄文教基金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法人登記證書、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補選名單、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志玄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依據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等為證,且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係關於董事之組成及職權,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第9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董事會議召開之相關規定,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第14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有關該基金會解散後捐助財產之歸屬,核屬財團法人管理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南海觀音文教基金會如附表「修正名稱」欄所示部分,僅係更名而為之修正;第1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僅係文字修正;第2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僅係關於志玄文教基金會之宗旨及辦理業務之增訂,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書記官 李聖章┌────┬────────────┬────────────┬─────┐│ 項 目 │ 修 正 名 稱 │ 原 名 稱 │ 說 明 │├────┼────────────┼────────────┼─────┤│ │財團法人志玄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南海觀音文教基金│ ││ │ │會 │ │├────┼────────────┼────────────┼─────┤│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一、南海觀││ │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音有宗教意││ │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涵。 ││ │名為「財團法人志玄文教基│名為「財團法人南海觀音文│二、志是志││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願,玄是廣││ │ │)。 │大普及。 ││ │ │ │三、取名志││ │ │ │玄希望推廣││ │ │ │社會教育,││ │ │ │重視倫理道││ │ │ │德,人人互││ │ │ │敬互愛,祥││ │ │ │和社會。 │├────┼────────────┼────────────┼─────┤│第二條 │本會以「教之以禮,育之以│本會以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擴展業務範││ │德」,深耕台灣,提升人道│有關獎助業務為宗旨,依有│疇 ││ │關懷,獎助教科文之研究發│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展,增進倫理道德及美善教│一、辦理獎助學金事項。 │ ││ │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二、獎勵對社會文教研究發│ ││ │辦理下列業務: │ 展有特殊貢獻者。 │ ││ │一、開辦國內社會推廣教育│三、獎勵對服務社會人群,│ ││ │ ,鼓勵人人終身學習,│ 淨化人心有特殊貢獻者│ ││ │ 培養感恩美德。 │ 。 │ ││ │二、舉辦相關學術會議、研│四、定期舉辦各項藝文教育│ ││ │ 討會,研習營等教育活│ 及淨化人心講座,以提│ ││ │ 動。 │ 昇國人文化素養。。 │ ││ │三、贊助非營利機構培育專│五、配合政府或結合民間工│ ││ │ 業人才,提升公民素養│ 藝社團承(協)辦各種│ ││ │ 。 │ 相關文教活動。 │ ││ │四、資助國內教育志業之辦│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 ││ │ 理。 │ 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五、辦理國內各類獎助學金│ 。 │ ││ │ 。 │ │ ││ │六、獎勵國內優良教師。 │ │ ││ │七、獎勵國內對人道關懷、│ │ ││ │ 利益人群有卓著貢獻者│ │ ││ │ 。 │ │ ││ │八、獎助國內教育、科學、│ │ ││ │ 人文之發展。 │ │ ││ │九、參與國內教育交流活動│ │ ││ │ ,鼓勵師生多元學習。│ │ ││ │十、進行社區營造,友善宣│ │ ││ │ 傳、關愛鄉親、力行環│ │ ││ │ 保、愛護地球。 │ │ ││ │十一、辦理國內志工培訓,│ │ ││ │ 投入公益服務。 │ │ ││ │十二、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 │ ││ │ 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 │ ││ │ 事務。 │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召開董事會││ │會職權如下: │會職權如下: │議決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 ││ │ 用。 │ 用。 │ ││ │二、不動產之處理、設定負│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 擔、購置或出租。 │ 。 │ ││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 ││ │ 。 │ 理。?】 │ ││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 ││ │ 。 │ 辦法之訂定。 │ ││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 ││ │ 辦法之訂定。 │ 審定。 │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 ││ │ 審定。 │ 聘。 │ ││ │七、董事之改選(聘)及解│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聘。 │ │ ││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 │ ││ │ 決議。 │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至二│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修正董事會││ │十一人組成,並為奇數,董│。 │名額 ││ │事均為無給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之│ ││ │第一屆懂事由原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 ││ │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 ││ │屆董事會選聘之。 │給職。 │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酌修文字 ││ │,董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 │ │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本會董│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本會董│ ││ │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分│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 ││ │別審定本年度工作計畫、經│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 ││ │費預算及上年度工自報告、│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 ││ │經費決算、財產清冊等,必│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 ││ │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由請求知董事報經教育部之│ ││ │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許可,自行召集之。會議由│ ││ │集之。 │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董事過數同意行之。但有下│ ││ │以出席董事過數同意行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 ││ │但有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 ││ │,以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育部准許後行之: │ ││ │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 ,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 ││ │ 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 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 ││ │ 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 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 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之擬議。 │ ││ │ 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 解聘。 │ ││ │ 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 ││ │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 ││ │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 ││ │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 ││ │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 │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 ││ │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 ││ │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 ││ │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 ││ │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 ││ │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 ││ │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 │理出席。 │ │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配合新制修││ │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改報表之填││ │度,每年六月底以前,董事│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報及上傳作││ │會應審定前條第一項資料並│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業月份。 ││ │於教育部公告期限內至財團│育部備查: │ ││ │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完成│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 ││ │相關報表之填報及上傳作業│ 收支決算支出。 │ ││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 │ │ 收支預算。 │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 ││ │ │ 影本)。 │ ││ │ │ │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酌修文字 ││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 ││ │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 ││ │董事會之決議,不得處分原│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 ││ │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 ││ │後列入基金的捐助。經法院│理使用方式如下: │ ││ │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一、存放金融機構。 │ ││ │,受教育部依民法第三十二│二、購置公債及短期票券。│ ││ │條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下: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 ││ │二、購置公債及短期票券。│ 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 。 │ ││ │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依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 ││ │ 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 │ 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 ││ │依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 │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構。 │ ││ │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 │ ││ │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 ││ │構。 │ │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增列並應於││ │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變更是向發││ │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生後三十日││ │過,並應於變更是向發生後│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內函報教育││ │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部許可 ││ │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第十四條│本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酌修文字 ││ │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 ││ │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辦理。 │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 ││ │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 ││ │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 ││ │ │團體。 │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增列第四次││ │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修正時間 ││ │一零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零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第│ ││ │三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三年四│三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三年四│ ││ │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月二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 ││ │民國一零四年十二月五日,│,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 │ ││ │令規定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