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人、具狀人均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並以董事長「陳建志」為法定代理人,有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顯見本件聲請人乃「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核與首揭應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附表:
┌───┬────────────────────┬────────────────────┐│ 項目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第一條│為興辦教育、增進研究服務,辦理大學並謀其│為興辦教育、增進研究服務,辦理大學並謀其││ │健全為興發展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私立高雄│建全為興發展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私立高雄││ │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 │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 │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六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三人;董事長一│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 │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 ││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