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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生蓮慈善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滄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生蓮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捐助章程第11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依法聲請法院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其本身之捐助章程最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利害關係人依民法62、63條規定有權向法院聲請變更財團捐助章程,則最密切直接利害關係之財團本人,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自亦有聲請權,是聲請人以其自己名義聲請變更其捐助章程,應無不合。又聲請人第5屆第8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且經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核備在案,此有聲請人第5屆第8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衛福部105年1月19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其中附件所示捐助章程條文第11、20、21條內容,分別與董事會之召集、董事會應決議審核事項及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備之事項有關,核屬補充重要管理方法之不完備之修正,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於附件捐助章程第23條修正之內容,僅為補充章程應載明修改日期等,其內容均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上開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