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 告 邁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洛駿(Michael Lofaro)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被 告 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涉及外國地,屬涉外民事事件,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並定準據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