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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海商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 告 邁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洛駿(Michael Lofaro)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被 告 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涉及外國地,屬涉外民事事件,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並定準據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