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 告 邁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洛駿(Michael Lofaro)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被 告 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銘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