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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姚宜姈相 對 人 黃秋媛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醫療給付扣除醫療費支出餘額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之財產為追加分配。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所指之追加分配,應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始得為之,乃屬當然;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該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可資參照。而本件債務清理事件並未選任管理人,是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於促使法院為職權發動之性質,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前於民國104 年3月5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由本院於104年4月20日以104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號調解不成立,並經相對人當場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准自104年8月27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新臺幣(下同)16,000元之金額,並由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 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復於105年7月18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民事裁定不免責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無訛。茲因相對人於105年5月25日、7月6日本院調查時到庭陳稱其於

104 年3、4月間因膽管結石病症開刀所獲英屬百幕達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之醫療給付共98,256元(104年2月17日給付36,256元、104年4月16日給付27,000元、104年4月17日給付35,000元,合計共給付98,256元),另支出醫療費用共42,312元(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醫療支出10,710元、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支出共31,602元,合計共支出42,312元),此有相對人所提陳報狀附臺灣銀行綜合存款明細資料、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醫療支出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支出明細資料在卷可稽,經計算上開醫療給付扣除醫療費支出尚有餘額55,944元(計算式:98,256-42,312=55,944,聲請人誤繕為52,944元,應予更正))應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然尚未於先前之清算程序予以分配,經債權人永豐銀行代理人於105年5月25日本院調查時到庭陳稱此部分金額應列入追加分配,亦據相對人於105 年7月6日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稱對於債權人請求應列入追加分配無意見等語在卷(詳各該調查筆錄所載)。是聲請人請求本院准予追加分配,核與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規定相符。爰裁定准予追加分配,並依本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定,命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附表(聲請人應再分配之財產,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保險公司 │ 保單號碼 │ 備 註 ││ │(或其他財產)│(或財產價值)│ │├──┼───────┼───────┼────────────┤│ 1 │英屬百幕達友邦│55,944元。 │醫療給付98,256元扣除醫療││ │人壽保險股份有│ │費支出42,312元尚有餘額計││ │限公司台灣分公│ │55,944元。 ││ │司 │ │ │└──┴───────┴───────┴────────────┘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