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蘇嘉雯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相 對 人 李憶卿代 理 人 戴國石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4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即原告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另查,聲請人陳稱其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由此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