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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張森陽相 對 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裁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4日發函通知被檢查人之董事長游祝融、董事游○德、游○隆、監察人游○勝(其中游○隆之郵件仍在郵局召領中),聲請人將於105 年

3 月23日上午9 點前往相對人處所檢查帳證資料,而其按時到達時,董事長游祝融明確表達不同意提供相關帳證供聲請人進行「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之處以罰鍰等語。

二、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4 年11月12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273 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乙情,經本院調閱卷宗查閱無誤。因此,依上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有權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應予配合。而就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述業已通知相對人將於105年3 月14日前往相對人處所執行檢查業務,當日卻遭董事長游祝融予以拒絕等情狀,有聲請人提出之105 年3 月14日函文及郵件收件回執為證。而本院函請相對人就聲請人所述之情狀表示意見,相對人僅告知因會計師仍有資料尚須修正、整理,將於105 年5 月底前提出意見,惟並未依期限提出等情,則有本院105 年5 月11日、5 月31日電話紀錄可查。綜上所述,足認聲請人本於檢查人之身分,依法欲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確有故意予以拒絕之行為,本件聲請依法有據。是以,本院審酌相對人故意拒絕檢查之期間及情節,爰裁處罰鍰3 萬元。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裁判案由:罰鍰
裁判日期: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