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夏錫中代 理 人 周道忠相 對 人 楊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恳鴻代 理 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謝宗翰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公司股東,持股占總股數3,000,
000 股中之400,000 股,即使依相對人民國105 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之記載,持有股數至少為360,000 股,均已超過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3%,並已繼續持有該股份1 年以上,而相對人公司成立時,係由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海公司)持有100%股權之子公司,嗣後竟將明海公司以外之人列為股東,該股東享有受領股利、紅利等股東權利,卻未有相關文件可證其等出資之事實及出資之數額,且相對人公司歷來決定分派股利、紅利之計算方式並非一致,堪認有未按出資比例分派股利、紅利、虛增支出費用、隱匿真實收支狀況等侵害股東權益之情;又伊雖曾與第三人楊軼凡簽訂轉讓相對人公司股份40,000股之契約,但該契約業經解除,伊自始未移轉股份予楊軼凡,相對人卻逕將伊所有之40,000股股份登錄予楊軼凡,影響伊股東權益至鉅,有選派會計師檢查之必要,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相對人陳稱:相對人公司前身為一久發交通有限公司,於84年3 月28日成立,於89年間因求售經營權而增加出資股東,並改名為楊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股東皆有實際出資,自有權享受相關之股東權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改組經歷不清楚,率爾提出本件聲請,不利於相對人公司經營,無益於其他股東利益。且聲請人既未涉入公司經營管理,又未曾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瞭解營運狀況,事實上相對人公司從未拒絕聲請人前往查詢經營情況,並曾於105 年6 月8日舉辦股東常會,聲請人未依法前往檢閱相關會計表冊資料,逕以股份記載錯誤為由拒絕參加股東常會,並要求相對人公司另訂期日召開股東常會,顯屬權利濫用並違背誠信原則。
三、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四、聲請人就其主張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事實,已提出相對人公司105 年度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堪信為真實,且經與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附98年8 月31日股東名簿(見本院卷第64頁)比較,堪認聲請人上開持股業已繼續1 年以上,合於公司法上開得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參酌最高法院前揭裁定要旨,所請即非無據,相對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相對人是否合理分派股利、紅利,聲請人是否向相對人查詢相關資料等,核均與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無涉,本院自無庸審酌,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應選派之檢查人部分,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以輪派方式建議由謝宗翰會計師擔任,其係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學士,國立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碩士,曾任職立法院法案助理,目前為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有該公會函及所附之簡歷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本院審酌謝宗翰會計師資歷豐富,以其學經歷及專長,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且謝宗翰會計師亦表示有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有電話紀錄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7頁),基於上開說明,爰選派謝宗翰會計師(地址:高雄市○○區○○○路○○號6 樓B 室,電話:
00-0000000,見本院卷第75頁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函)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