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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李宗平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敍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等訴事件,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敍明理由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等訴事件之當事人,該訴訟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因筆錄所載有關證人證述內容有遺漏情事,為明瞭該日庭期之真實內容,而憑以聲請更正筆錄,以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係前揭確認僱傭關係等訴訴之原告,而為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敍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日期: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