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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羅營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相 對 人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季國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經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選派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曾季國會計師陳報:因伊個人事務繁忙無暇繼續擔任該檢查事務,自即日起辭任等語,有其106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其既已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曾季國會計師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