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姚成良相 對 人 國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明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良銘會計師為相對人國沅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依前揭規定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股東,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占相對人資本總額500 萬元之36%,且已繼續持有該股份1 年以上。茲因相對人自成立以來未曾召開股東會,且伊以律師函請求相對人之負責人揭示各項財務報表,惟相對人仍未提供充分資料,自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財務帳目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10 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股東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提供所屬歷年章程影本可憑(見本院卷第121 至139 頁),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應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另就檢查人部分,經本院徵詢結果,陳良銘會計師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見本院卷第161 頁),且其為逢甲大學會計系學士、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曾任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技師、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兼任講師、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理事;現任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此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函所附簡歷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63 頁)。顯見陳良銘會計師之學經歷豐富且完備,足以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業務,且兩造對此人選復無反對意見(見本院卷第185 、186 頁)。從而,本院認選派陳良銘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鎮區○○○路○○號00樓之3,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