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金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聲 請 人 普羅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玲聲 請 人 大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吳湘琪共同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相 對 人 樂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