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萬東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標金額為英鎊6,010,000元,折合新台幣為279,465,000元【6,010,000英鎊×46.5(聲請時英鎊對新臺幣之匯率)=279,465,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台幣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