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 告 潘金德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被 告 旅揚建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明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0 萬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之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5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日期:201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