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 告 陳士庭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不得解除與原告所簽訂之人身保險契約(保險單號碼:0000000000)主約及附約,而原告就上開保險契約之所有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34,240 元(20年期總保費1,534,240 元+保約增值1,000,000 元+第一級殘廢給付2,000,000 元),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34,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日期: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