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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許智銘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楊聖文律師被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被 告 邱雲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告陳報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