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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 告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被 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

10 5年6 月30日股東常會之全部決議;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撤銷被告於105 年7 月18日股東會之全部決議,核均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各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合計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