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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 告 林添丁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被 告 蔡得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3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之查封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包含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物上請求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揭建物所在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