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5號原 告 陳家任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原告與被告雄陽汽車有限公司間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6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