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2號聲 請 人 陳嘉善代 理 人 蔡豪鋕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民國105 年8 月29日具狀陳報,坐落高雄市○○區○○街○ ○○ ○○○號防空避難室之面積為73.5平方公尺、課稅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306 元,而本件欲聲請之面積比例為7/8 ,價值合計83,992元(計算式:1,306 元/ ㎡×73.5㎡×7/8 =83,99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