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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 告 謝婉婷即豪辰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4,827 元,應繳裁

判費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5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