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 告 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蕭乙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