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 告 聞心廣被 告 長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榮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應繼續履行支付顧問費,起訴請求給付金錢等情,而依兩造簽訂之民國102 年12月20日承諾書第
6 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核無專屬管轄情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