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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6號原 告 勝源漁網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炎榮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先前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尚應補繳2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