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01號原 告 大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