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52號原 告 賴貴梅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被 告 謝逸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22698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50,000 元(即原告於10
5 年8 月間出售系爭房地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