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 告 福村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魯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等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 元外,尚應補繳2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