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7號原 告 朱宴輝即漁豐商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等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