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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基銘被 告 高貴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被告為民國00年00月0生之人,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顯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即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為原告10年期間為被告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新臺幣(下同)757,6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