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2號原 告 大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賢原告與被告王明麟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