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 告 宋建賢被 告 兌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素貞被 告 王朝存即君泓食品企業行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發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3,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94元【計算式:31,294+3,00
0 =34,29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