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0號原 告 吳俊傑法定代理人 阮氏雁原告與被告吳瑞圖等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 年度家非調字第1419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