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1號聲 請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