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 告 章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財即黃國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