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劉亭蘭
莊如樺蘇郁婷杜浚禾林妤恩李翊暄劉建志陳玟秀黃偉傑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溫家僑曾泰航鞠漢橋孫玉貞林曜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梁哲維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李佳翰吳冠廷葉秝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