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高平相
高徵明高平籠高銘鴻高銘章高平雄被 告 祭祀公業主黃梯法定代理人 黃建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有權繼承被告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中約30坪土地,以一坪約為3.3058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88 元(計算式:30坪×3.3058×12,000元/ ㎡=1,190,0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