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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黃文裕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被 告 宜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壬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即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6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