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 告 吳林金環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原告與被告李淑妃即吳虹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2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