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 告 蔡璧蓮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被 告 慶龍機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進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
000 元(即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載之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40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