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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4,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