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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 告 陳麗琦

陳烱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被 告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玲如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於

105 年4 月16日召開105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中有關世紀星鑽大樓社區規約之決議不存在,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該決議不存在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先位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系爭會議有關管理費計算以每坪每月50元定額分擔之決議不存在,依原告民國105 年7 月27日具狀陳報上開決議致原告

2 人每月應繳管理費分別由10,840元、11,640元增加為13,550元、14,550元,每月各增加2,710 元、2,910 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4,400 元【計算式:(2,710 元+2,910 元)×12月×10年=674,400 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就先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4,400 元(計算式:1,650,000 元+674,400 元=2,324,40

0 元),另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決議,核與先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