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5號聲 請 人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陽企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5 年5 月10日104 仲雄聲義字第4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9,534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