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黃槁塗訴訟代理人 曾金章被 告 黃天賜
黃萬福黃英修黃冠博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祭祀公業黃合成之派下現員為兩造,依原告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4 分之1 ,而上開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坐落高雄市○○區○○段○○○ ○○○○○○ ○○○○ ○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以原告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現值依序為新臺幣(下同)8,60
0 元、4,868 元、8,6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5,095,
460 元【計算式:(2,228 ㎡×8,600 元/ ㎡+125 ㎡×8,600元/ ㎡+(30㎡×4,868 元/ ㎡)×1/4 =5,095,460 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