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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凱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原告與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42,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