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 告 張元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世文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9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