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 告 張元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世文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9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