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 告 徐炎川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扣除先前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尚應補繳31,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